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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2021年度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

时间:2021-08-04 11:24:20  作者:  点击:

校内各单位:

根据《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鄂教思政〔2021〕5号)精神和省教育厅文件通知,现将2021年度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项目内容

1.2021年度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

2.2021年度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(思想政治理论课)

二、学科范围

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《学科分类与代码》和高校的实际情况,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:(1)马克思主义/思想政治教育;(2)哲学;(3)逻辑学;(4)宗教学;(5)语言学;(6)中国文学;(7)外国文学;(8)艺术学;(9)历史学;(10)考古学;(11)经济学;(12)管理学;(13)政治学;(14)法学;(15)社会学;(16)民族学与文化学;(17)新闻学与传播学;(18)图书馆、情报与文献学;(19)教育学;(20)心理学;(21)体育学;(22)统计学;(23)港澳台问题研究;(24)国际问题研究;(25)交叉学科/综合研究。各高校根据各项目说明的具体要求,按照自愿原则申报。

三、申报条件

申报对象限全省普通高校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、党务政 工干部、相关管理岗位工作者。具体要求:

1.本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不设课题申报指南,按照坚持 基础研究为主,注重应用对策研究、“绝学”、冷门学科和跨学 科综合研究的原则,申请者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特长,自行拟 定研究课题。

2.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、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思想价 值;应用研究要具有现实性、针对性和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,深 入分析研究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,提供具有前 瞻性、建设性的对策建议。

3.各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,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。项目组人员 结构合理,有相应的学术梯队,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3 名,申请人 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应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。

4.各类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。不具有高级职称 的申请者,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。青年项目的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。

5.基础性课题项目鼓励吸收研究生、本科生参加;应用性课 题项目,鼓励并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。鼓励各高校 宣传部长、学工部长、研工部长、院(系)党组织书记、辅导员、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政工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相关领域研究。

6.除省教育厅委托研究项目外,每人作为项目申报人限申报 1 项,以课题组成员身份最多同时参加 2 个项目的研究工作。

7.同一课题已获国家级、省部级和其它相关厅局项目计划资 助者,不得重复申报;承担省教育厅各类社科研究项目尚未结题 者,不得申报新项目。

8.近 3 年被撤项处理的国家级、省部级和省教育厅各类社科 研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。

9.准备出国、出差半年以上,或者申报时已在国外并将继续 在外达半年以上者不得申请项目。

10. 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(思想政治理论课)申请者须在一线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已满 1 年, 主要包括高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、宣传和思想政 治工作职能部门专职人员、专兼职辅导员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 相近学科教学科研人员,能够真正承担和组织项目的实施。

四、申报办法及要求

1.所有项目采取网上申报,网上匿名评审,网上公示,网上公布。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,不受理个人申报,不受理纸质材料。项目网上申报系统设在湖北高校思政网,网址:http://gxsz.e21.cn/。项目系统开放时间:2021年8月5日。

2.项目申报人在线注册,学校审查申请人资格,对项目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,并在线审核确认。

3.项目申报最后截止日期:2021年8月30日,过期系统自动关闭。

五、其他要求

1.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材料,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。凡存在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申报要求的,一经查实,将撤销资格,追回资助,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。涉及违法违纪的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
2.项目申请者应在资助限额内根据实际需求准确测算总经费预算,合理分配年度经费预算。

3.各申报单位应切实落实工作责任,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,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真实,切实提高项目质量。如违规申报,将予以通报批评。

4.项目严格按照《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进行相关考核与管理。项目若未能按期、按质量完成将予以撤项,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。

5.我厅将对入选的部分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,一次性拨付,用于项目实施推进、完善优化和成果转化推广等。项目管理单位可结合实际,给予一定的政策、经费配套支持。

6.评审通过的建议立项课题名单经我厅审定公示后,下达正式立项通知。项目获准立项后,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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